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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五项措施”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
2020-01-2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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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印发后,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过党组会、检委会等形式,及时组织党组成员、内设机构正副职、员额检察官深入学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及张军检察长在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准确掌握“应当邀请”、“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的情形。李清伟检察长明确要求各业务部门、各员额检察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在检察办案活动中主动、积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健全机制,抓好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综合业务部提请院党组研究决定,将检察官在检察办案活动中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通过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确保《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领导,以上率下。为引领全市员额检察官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李清伟检察长邀请4名人民监督员深入辖区两所学校,共促“一号检察建议”落实,通过率先垂范,引领全市检察机关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全市共开展人民监督员活动9次,监督方式涵盖了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监狱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等。

四是认真组织,确保效果。为保证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的监督效果,保证监督活动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市院要求全市两级院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活动时,要有计划、有重点、有反馈。“有计划”,即至少提前2天邀请,并将案件材料送达人民监督员,让人民监督员事先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有重点”,即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中规定的形式开展活动,除应当邀请的检察办案活动外,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等检察办案活动,应选择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避免为了开展活动而开展活动,确保监督效果;“有反馈”,即人民监督员针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检察官要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不能“一听了之”。

五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市两级院对每一次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都认真撰写宣传信息,通过检察微信公众号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大力宣传,并积极向“人民监督”公众号进行推送,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力争形成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监督员积极有序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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